马金星、马力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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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民终854号案件名称
马金星、马力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金星;马力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民终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星,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林,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力军(曾用名马立军),男,1971年7月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林,宁夏金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金星因与被上诉马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马金星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金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薄晓霞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世胜书记员 马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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