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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福、胡鹏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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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189号
  • 案件名称

    彭志福、胡鹏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彭志福;胡鹏鹃;陈杨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189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上诉人彭志福与被上诉人胡鹏鹃、陈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2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2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案号误写成“(2019)湘02民终1189号”,现将案号补正为“(2021)湘02民终1189号”。审 判 长 刘焦平审 判 员 邓画文审 判 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慧娟书 记 员 王菁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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