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福、胡鹏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民终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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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民终1189号案件名称
彭志福、胡鹏鹃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彭志福;胡鹏鹃;陈杨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民终1189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上诉人彭志福与被上诉人胡鹏鹃、陈杨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2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2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书案号误写成“(2019)湘02民终1189号”,现将案号补正为“(2021)湘02民终1189号”。审 判 长 刘焦平审 判 员 邓画文审 判 员 王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慧娟书 记 员 王菁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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