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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伟晨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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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862号
  • 案件名称

    石伟晨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石伟晨;陈芹英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862号申请执行人陈芹英,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石伟晨,男,1995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陈芹英与石伟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0966号判决书已生效。因石伟晨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义务,陈芹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伟晨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5590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石伟晨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石伟晨名下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陈芹英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096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佳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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