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25刑初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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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刑初329号案件名称
刘安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安泉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安全,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现住定边县XX镇XX巷内。2021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定边检刑诉(2021)257号 指控事实 2021年9月时许,2日22,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定边县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苑小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05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 意 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还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琼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彬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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