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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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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79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798号原告: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义,总经理。被告: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江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 丽法官助理  金一欣书 记 员  周妍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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