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丰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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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54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丰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丰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54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5725885G。主要负责人:王鹏,行长。被申请人:王丰,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王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7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丰名下960425.21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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