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宾、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7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3737号案件名称
梁宾、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梁宾;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737号原告:梁宾,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锡伯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公路局),住所开原市新华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2824648801142。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中心主任。原告梁宾与被告开原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开原市公路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梁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雪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成开设赌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更472号 下一篇 上海王义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川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