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文、梁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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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071号案件名称
王建文、梁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建文;梁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071号原告:王建文,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利,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授权)被告1:梁锋,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五一路铜华小区1幢1020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娇,女,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原告王建文与被告梁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建文负担。审判员 宋阿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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