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金涛、彭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6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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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6062号案件名称
宋金涛、彭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宋金涛;彭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062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涛,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鹏,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二、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金涛与被执行人彭鹏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559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606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彭鹏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062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涛,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鹏,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二、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金涛与被执行人彭鹏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559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606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彭鹏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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