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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涛、彭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6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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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6062号
  • 案件名称

    宋金涛、彭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宋金涛;彭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062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涛,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鹏,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二、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金涛与被执行人彭鹏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559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606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彭鹏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6062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涛,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鹏,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二、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金涛与被执行人彭鹏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5595.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6062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彭鹏的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庆审判员  于 凯审判员  冯志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睿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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