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津华、张智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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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29号案件名称
王津华、张智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津华;张智娟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2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津华,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智娟,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津华与被申请人张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70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智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XX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宝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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