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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津华、张智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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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29号
  • 案件名称

    王津华、张智娟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津华;张智娟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2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津华,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智娟,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津华与被申请人张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170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智娟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XX房屋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宝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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