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力、吴永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恢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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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执恢75号案件名称
王亚力、吴永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亚力;吴永伟;黄利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力,男,1968年04月05出生,其他,住台安县。被执行人:吴永伟,男,1973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台安县。被执行人:黄利艳,女,1973年12月16出生,汉族,住台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力与被执行人吴永伟、黄利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宫 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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