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6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12号案件名称
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612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汉族,1981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康市汉阴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张龙清。申请执行人徐军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徐军赔偿维修费13894.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3.5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军以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6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代理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炳宏、威海鱼鱼鱼钓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820号之一 下一篇 陈某、闵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831民初16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