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炳宏、威海鱼鱼鱼钓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820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8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姜炳宏、威海鱼鱼鱼钓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威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炳宏;威海鱼鱼鱼钓具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炳宏,女,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鱼鱼鱼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郑群。申请执行人姜炳宏与被执行人威海鱼鱼鱼钓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27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依法于2020年9月1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5、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车辆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21]第2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晨)野审判员 杨 继 法审判员 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丛   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