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玛日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2526执1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2526执136号案件名称
嘎玛日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嘎玛日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藏2526执136号申请人:嘎玛日多,男,藏族,1946年8月12日,住西藏改则县。被执行人:顿,男,藏族,1984年9月4日,住西藏改则县。嘎玛日多申请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嘎玛日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改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2526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格桑群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朗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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