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祖莹、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3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311号案件名称
石祖莹、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石祖莹;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石祖莹,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龙船塘瑶族乡黄家村三组村民,现住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川县文安驿古镇大美术酒店5号院,法定代表人:张清辉,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祖莹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安驿窑居文化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277883元,我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石祖莹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31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浩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冉业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261号 下一篇 嘎玛日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藏2526执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