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业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4民终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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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4民终1261号案件名称
冉业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冉业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冉业发,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权,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61628Y。负责人:周光彩,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冉业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冉业发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冉业发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冉业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3.00元,减半收取2,976.50元,由上诉人冉业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庆华 审 判 员 黄 飞 审 判 员 彭松涛 ·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游 欢 书 记 员 何杰洪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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