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利辉、肖伟波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保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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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保419号案件名称
罗利辉、肖伟波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罗利辉;肖伟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保419号申请人:罗利辉,女,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肖伟波,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利辉与被申请人肖伟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利辉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罗利辉提供担保人株洲强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湘B07852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NFVXNX0E1E20980)车辆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利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肖伟波名下价值人民币57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株洲强盛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湘B07852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FNFVXNX0E1E20980)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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