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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天然、张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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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426号
  • 案件名称

    付天然、张家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付天然;张家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426号上诉人:付天然,男,199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上诉人:张家惠,女,200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上诉人付天然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盱眙县人民法院(2021)苏0830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天然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天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付天然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马作彪审判员 陈 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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