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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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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782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印;包柳青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782号原告: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7221745635。法定代表人:李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丽娟,女,1992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章丽,女,199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印,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包柳青,女,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印、包柳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封舟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蒙丽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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