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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恢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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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恢252号
  • 案件名称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迪;李苓;赵成阳;于玲;邹春晓;王倩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4645009004。法定代表人:徐雅清,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迪,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灯塔市。被执行人:李苓,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灯塔市。被执行人:赵成阳,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灯塔市。被执行人:于玲,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灯塔市。被执行人:邹春晓,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灯塔市。被执行人:王倩,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灯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迪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依法对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王迪名下私有三台车辆,轮候查封两台,车牌号为:辽K×××**,辽K×××**,首封一台车牌号为:辽K×××**,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理,另查询到被执行人李苓名下房产一处,赵成阳,于玲共有房产一处,因该两处房产已让我公司另外案子查封均是首封,故该案不需要再轮候查封了。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何永高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朱桐佼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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