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赵立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04民初5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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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5215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赵立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赵立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04民初52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新,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赵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被告赵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81,603.36元,其中本金199,349.99元,利息0元,费用82,253.3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05月11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事实与理由:2012年07月2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通宝分期白金信用卡。2019年04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新e贷白金卡。2012年07月17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一张卡号为***的银联年轻卡金卡。被告取得上述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但是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05月11日,被告应还款金额合计为281,603.36元,其中,本金199,349.99元,利息0元,费用82,253.3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本诉讼,恳请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赵立新辩称,我认为利息太高了,还有其他欠款加起来太多,只能争取偿还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卡号为****的新e贷白金卡。截至2021年5月11日,被告共拖欠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199349.99元,费用82253.37元(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合计281603.36元。本院认为,被告赵立新所欠债务应当清偿,其持民生银行信用卡消费,透支后应按合约规定及时偿还透支款并支付相应费用,因赵立新至今未还款形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民生银行要求被告赵立新偿还欠款本金199349.99元,费用82253.37元,合计281603.36元(截至2021年5月11日),原告提供被告信用卡消费记录、账单说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21年5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按照合约规定计算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199349.99元,费用82253.37元,合计281603.36元(截至2021年5月11日);二、被告赵立新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费用,按信用卡合约的规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2元,由被告赵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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