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燕、卢伟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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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45号案件名称
王巧燕、卢伟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巧燕;卢伟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巧燕,女,1984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卢伟兴,男,1983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王巧燕与被执行人卢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巧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卢伟兴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王巧燕借款39910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49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伟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卢伟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卢伟兴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卢伟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卢伟兴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电话传唤拒不到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伟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卢伟兴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卢伟兴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又因被执行人卢伟兴拒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伟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卢伟兴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巧燕。王巧燕对此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伟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2执1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兆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吴启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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