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登萍、李代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5民初3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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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5民初3377号案件名称
陈登萍、李代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登萍;李代付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5民初3377号原告:陈登萍,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李代付,男,1980年8月15日出,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敏(被告妹妹),女,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陈登萍与被告李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陈登萍于2021年9月26日以还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登萍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陈登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陈登萍负担。审判员 胡小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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