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贤森、天津市东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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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27号案件名称
王贤森、天津市东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贤森;天津市东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2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贤森,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杨家口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104202520U法定代表人:王秀文,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贤森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0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东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8707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徐秋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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