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祥和钢管扣件出租行、杨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32执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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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383号案件名称
榕江县祥和钢管扣件出租行、杨鹏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榕江县祥和钢管扣件出租行;杨鹏;吴庭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632执383号榕江县祥和钢管扣件出租行、杨鹏、吴庭江:申请执行人榕江县祥和钢管扣件出租行(经营者:罗凯)与被执行人杨鹏、吴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3257.38元,案件受理费413.00元。本案执行费399.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鹏、吴庭江所欠榕江县祥和钢管扣件出租行(经营者:罗凯)各项费用共计33670.38元(含垫付受理费413.00元),由被执行人杨鹏从2021年10月起每月偿还3500.00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二、本案执行费399.00元,由被执行人杨鹏负担。至此,本案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特通知如下: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结案方式: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根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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