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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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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710号
  • 案件名称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东;严亚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710号申请人: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永乐路**。法定代表人:曲焕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东,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严亚明,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国东、严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共计4923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国东、严亚明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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