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710号案件名称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国东;严亚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710号申请人: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永乐路**。法定代表人:曲焕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国东,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严亚明,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齐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齐河胶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国东、严亚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元,共计4923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国东、严亚明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4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阳市白塔区鸿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94号 下一篇 王大强、赵万红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