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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强、赵万红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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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215号
  • 案件名称

    王大强、赵万红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大强;赵万红;魏锦辉;冯小彦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强,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伊君,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万红,女,1969年8月3日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连士,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锦辉,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小彦,女,196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王大强因与被上诉人赵万红、魏锦辉、冯小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1202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大强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大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大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大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红鹰审 判 员 姜福田审 判 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耿煦杭书 记 员 冯春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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