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鸿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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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94号案件名称
辽阳市白塔区鸿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阳市白塔区鸿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军;张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94号申请执行人:辽阳市白塔区鸿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新三官小区11号楼29号。法定代表人:邓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鞍钢弓长岭矿山公司汽运公司工人,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张印,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被执行人,孙辉,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辽阳市邮政局员工,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申请人辽阳市白塔区鸿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军、张印、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16309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4月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416309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人民陪审员 单春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钱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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