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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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3151号案件名称
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潘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3151号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水岸世家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694310950D。 负责人:汤学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淑琴,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潘伟,男,2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与被告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派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铜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伟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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