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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成知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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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55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成知工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成知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553号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B座403C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重庆成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缪某。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成知工贸有限公司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普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黄静雅书记员  祁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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