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新峰、田胜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陕0802执恢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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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8)陕0802执恢1387号案件名称
雷新峰、田胜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雷新峰;田胜宁;朱江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02执恢1387号申请执行人:朱江波,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榆林市绥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雷新峰,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田胜宁,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址同上,无固定职业,系被告雷新峰之妻,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朱江波与雷新峰、田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江波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新峰、田胜宁共同偿还申请人朱江波借款5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从2014年8月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雷新峰、田胜宁应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执行费108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雷新峰、田胜宁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XX小区调查,未发现雷新峰、田胜宁下落,未发现雷新峰、田胜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雷新峰、田胜宁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雷新峰、田胜宁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刘 统 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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