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樊丽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8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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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8093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樊丽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樊丽明;范红涛;赵艳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809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泰安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3131322823。负责人武华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樊丽明,女,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范红涛,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赵艳丽,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樊丽明、范红涛、赵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2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樊丽明、范红涛、赵艳丽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冬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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