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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军安、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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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425号
  • 案件名称

    丁军安、李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丁军安;李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425号原告:丁军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斌,男。原告丁军安与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军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军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5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连同以前的借款196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总借条。2021年原告因家中急需用钱遂向被告索要,被告不但不接电话反而将原告电话拉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李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斌与原告已故妻子李绵系姐弟关系。2013年3月6日,被告向李绵借款150000元,并向李绵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借姐现金拾伍万元整。李斌用于冲洗机。特此证明。李斌2013年3月6日”。2015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连同前边的借款被告一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在军娃哥处借款陆万元整(60000),前面有军娃哥壹拾玖万陆仟捌佰元(196800.00),共计贰拾伍万陆仟捌佰元整(256800.00)。特此证明。借款人:李斌”。2021年原告家中急需用钱遂向被告索要借款,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讼来院。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借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李斌在原告处立据借款256800元,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李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李斌向原告丁军安返还借款25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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