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彦仓、盛彦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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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673号案件名称
盛彦仓、盛彦仓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盛彦仓;盛彦仓;吴志强;吴志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恢1673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号码:61272XXXX710140017被执行人:盛彦仓,男,汉族,1957年12月8日出生,住定边县,身份号码:61272XXXX712086616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与被执行人盛彦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3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盛彦仓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志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彦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志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志强以已与被执行人盛彦仓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中确定的偿付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恢1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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