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邦、王治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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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362号案件名称
刘学邦、王治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学邦;王治春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362号原告:刘学邦,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治春,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邦诉被告王治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邦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0元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治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学邦承担。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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