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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邦、王治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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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362号
  • 案件名称

    刘学邦、王治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学邦;王治春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362号原告:刘学邦,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王治春,男,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邦诉被告王治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邦于2021年9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0元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治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学邦承担。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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