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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开权、汤国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82民初4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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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2民初4637号
  • 案件名称

    苗开权、汤国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明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苗开权;汤国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穆世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82民初4637号原告:苗开权,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汤国芳,女,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原告苗开权妻子。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仕平,安徽省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嘉山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489316141。负责人:陈凤敏,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穆世云,女,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苗开权、汤国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公司、穆世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苗开权、汤国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开权、汤国芳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开权、汤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苗开权、汤国芳负担。审判员  宋维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甜甜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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