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王金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5民初37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5民初3738号案件名称
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王金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登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王金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5民初3738号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416247031D。法定代表人:胡殿好,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系公司员工。被告:王金召,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王金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登封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依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