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向斌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4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402号案件名称
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向斌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古丈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向斌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402号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且茶村公路旁。经营者:刘胜。被告:向斌,男,35岁,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与被告向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粟亚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春发、张新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特216号 下一篇 刘纪军、盛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