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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向斌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6民初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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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6民初402号
  • 案件名称

    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向斌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古丈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向斌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6民初402号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且茶村公路旁。经营者:刘胜。被告:向斌,男,35岁,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与被告向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古丈县且茶汽车修配厂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孔涯峰人民陪审员  田四老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粟亚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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