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发、张新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1民特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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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1民特216号案件名称
刘春发、张新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春发;张新华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1民特216号申请人:刘春发,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申请人:张新华,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春发、张新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春发、张新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经江口县桃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新华于2021年12月15日前支付刘春发劳务工资2,480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春发、张新华于2021年8月23日经江口县桃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付永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杨 峰代理书记员 吴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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