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军、盛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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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756号案件名称
刘纪军、盛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纪军;盛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756号申请人:刘纪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盛童,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纪军与盛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7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丹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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