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宴广、曹馨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23号案件名称
彭宴广、曹馨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宴广;曹馨予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23号申请执行人:彭宴广。被执行人:曹馨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馨予在XXXXXXXXXXXXXXXXX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仕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浩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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