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禄山、张德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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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1637号案件名称
丛禄山、张德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丛禄山;张德迁;张广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1637号原告:丛禄山,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视春,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迁,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金(张德迁儿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张广金,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丛禄山与被告张德迁、张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洪梅人民陪审员 朴善在人民陪审员 刘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晓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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