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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禄山、张德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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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1637号
  • 案件名称

    丛禄山、张德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丛禄山;张德迁;张广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1637号原告:丛禄山,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视春,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迁,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金(张德迁儿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张广金,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丛禄山与被告张德迁、张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洪梅人民陪审员  朴善在人民陪审员  刘彩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晓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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