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广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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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448号案件名称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广生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广生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48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生,男,2001月11月28日生出,汉族,住湖南省。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广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开庭前,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其以与被告周广生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刘殳扬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艳婷书 记 员 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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