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前成、仇达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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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60号案件名称
冯前成、仇达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前成;仇达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160号原告:冯前成,男,197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仇达伍,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冯前成与被告仇达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冯前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前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冯前成负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江璟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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