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昌、宋兆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6民初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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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民初1705号案件名称
王宪昌、宋兆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故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宪昌;宋兆霞;秦立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民初1705号原告:王宪昌,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宋兆霞,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秦立花,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昌与被告宋兆霞、秦立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王宪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兆霞、秦立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昌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280元,由原告王宪昌负担。审判员 魏全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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