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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宪昌、宋兆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6民初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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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6民初1705号
  • 案件名称

    王宪昌、宋兆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故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宪昌;宋兆霞;秦立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6民初1705号原告:王宪昌,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宋兆霞,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秦立花,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昌与被告宋兆霞、秦立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王宪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兆霞、秦立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昌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280元,由原告王宪昌负担。审判员  魏全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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