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19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玉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1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802。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被执行人:田玉柱,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新贸街六十六胡同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终结此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相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宪昌、宋兆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6民初1705号 下一篇 李中华、郭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36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