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志、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11执保1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保1109号案件名称
刘国志、马吉生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国志;马吉生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11执保1109号申请保全人:刘国志,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马吉生,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刘国志与被保全人马吉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马吉生名下银行存款31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保全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连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桃春、黄家忠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184号之一 下一篇 江泽城、谢镇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17民初6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