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桃春、黄家忠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恢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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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恢18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桃春、黄家忠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桃春;黄家忠;郭湘江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恢1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桃春,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黄家忠,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郭湘江,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桃春与被执行人黄家忠、郭湘江合伙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执行员 周 兵书记员 项嘉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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