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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刘某、安图县XX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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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41号
  •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安图县XX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某;刘某;安图县XX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41号原告:董某,男,200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监护人:姜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诉讼代理人:麻某,依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安图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明月镇明安街**建行住宅。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明月路**/span>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安图县XX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董某于2021年9月6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董某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全部退还给原告董某。        审判员    陈帅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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