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周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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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752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金宝、周东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金宝;周东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宝,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周东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庆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金宝与被执行人周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东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金宝货款10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东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东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东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庆元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周东明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东明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周东明名下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无处置意义。因被执行人周东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货款10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申请执行费1430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周东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东明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东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金宝。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周东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叶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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